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266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300。法定代表人胡恩胜。被执行人赵贤德,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贤德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2013)台天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贤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贤德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赵贤德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赵贤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赵贤德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贤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贤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2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赵贤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赵贤德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卫
审 判 员 王才荣
代理
审判员 丁 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