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45号
申请执行人: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04室。法定代表人樊奇,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青,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家兴,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树青,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树青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借款、案件受理费共计65793.84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树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杨树青名下无房产、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本院已查封该车车辆档案但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树青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树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奇子成新(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65793.84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杨树青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成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井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