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肖光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申请执行人:牟小琴,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振华。本院在执行肖光明、牟小琴与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工业园区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艳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