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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258号

北京鑫悦晟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鑫悦晟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张树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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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悦晟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大有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石春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树维,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鑫悦晟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树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鑫悦晟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树维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54449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树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树维名下无房产、名下机动车QB12E3、N99DX2、P8A858、Q8CF76、PJ0W07已封存,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悦晟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树维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树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悦晟华保温建材���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54449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树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成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