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宋新学,男性,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张红杰,男性,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爱瑞,女性,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新学与被执行人张红杰、李爱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2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广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