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李雪涛,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张腾飞,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李雪涛与张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腾飞没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寿军
审 判 员 隋连成
代理
审判员 王建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