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204号

李雪涛、张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雪涛,张腾飞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李雪涛,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张腾飞,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李雪涛与张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腾飞没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寿军

审 判 员  隋连成

代理

审判员  王建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