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