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746-1号原告丁宝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告高杰,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杨彩英,女,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谢勃超,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顺与被告高杰、杨彩英、谢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宝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彩英在中国建设银行清苑支行(卡号62×××93)的存款15097.41元,并以丁海彬所有的奥迪牌(车牌号:冀F×××××)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对丁海彬所有的奥迪牌(车牌号:冀F×××××)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丁海彬所有的奥迪牌(车牌号:冀F×××××)小型轿车一辆,冻结该车在保定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相关手续,冻结时间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查封期间该车由丁海彬负责保管,允许丁海彬使用,但不得抵押、买卖、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戎福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