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177号
原告:闫士芬,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商顺利,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云云,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号(天鑫大厦301)。
法定代表人:陈济军,经理。
原告闫士芬与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闫士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闫士芬撤诉处理。
审判员 原 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芳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