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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异16号

案外人黄辅玲与被执行人章开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刚,章开地,黄辅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异16号案外人:黄辅玲,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黄刚,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章开地,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黄辅超,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黄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开地、黄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辅玲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5年7月因章开地、黄辅超家庭破裂且严重资金欠缺,将其拥有的昊创股份权益及其收益转让给我。2016年8月昊创增股,章开地、黄辅超因无力购买,我购买了该昊创股份权益及其收益转让给我,现贵院于2017年3月16日冻结了章开地、黄辅超在重庆昊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权益。特申请解除对该重庆昊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权益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冻结了章开地重庆昊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权益(股权)1.3万元及收益,冻结了黄辅超在重庆昊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权益(股权)1万元及收益。现案外人黄辅玲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这两份股权已于本院冻结之前已经转让,虽然未过户,但是权利应该归黄辅玲。

本院认为,股权的权属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信息判断。本案中,虽然黄辅玲与章开地、黄铺超有针对股权予以转让的法律行为,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对于案外人黄辅玲提出的异议,其证据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辅玲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铸

审判员 汪 波

审判员 周家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智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