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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执81号

赵怀春与李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怀春,李淑萍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赵怀春,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淑萍,女,1978年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淑艳(李淑萍姐姐),女,汉族,1972年生。本院在执行赵怀春与李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淑萍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淑萍所有的房产、土地已设置抵押及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淑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铁军

审判员  张春禹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