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924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告程刚,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博爱县。
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鲁自力
人民陪审员 李柏林
人民陪审员 高忠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