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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10822号之一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侠君、葛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王侠君,葛辉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0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王侠君,女,198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葛辉,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350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侠君、葛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侠君、葛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侠君、葛辉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的房产现由被执行人居住使用,且面积仅49平米,本案中不宜处置。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4月28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2350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