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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87号

吴宝积与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宝积,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87号

原告:吴宝积,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萌萌,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顺兴路1-12号。

负责人:庞振朋,经理。

被告: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环路农产品物流园横五路与物流大道交叉路口东南。

法定代表人:曹伟,经理。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娇,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吴宝积诉称,2015年初,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便在平度成立分公司,并对外经营。2015年2月12日,原告到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基本工资3000元,每月车补1500元。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工作期间,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5日的工资,且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9月5日工资76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000元。

被告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份到我处工作,而我公司是于2015年9月9日成立,原告工作期间我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于2015年4月份离职,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5月1日解除。而我公司已足额支付原告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工资3900元,仲裁裁决认定原告每月工资3900元是错误的。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不向原告支付工资468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差额429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宝积与被告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付给原告吴宝积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0元,分别于2017年5月30日、2017年6月30日前各付15000元,被告烟农潍坊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直接将款打到原告吴宝积所办理的青岛农商银行的银行卡上,卡号为62×××03。逾期则按照35000元给付,且原告吴宝积可以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刘 虹

审判员  孙沙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蓉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