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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9544号

体育博览杂志社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体育博览杂志社,北京健尚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9544号申请执行人体育博览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楼。法定代表人王春雨,社长。被执行人北京健尚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4号楼-1-208。法定代表人杨桂荣。体育博览杂志社与北京健尚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98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健尚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健尚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曹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