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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840号

孙建位信用卡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建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40号

被执行人:孙建位,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建位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孙建位应当缴纳罚金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