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40号
被执行人:孙建位,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建位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孙建位应当缴纳罚金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