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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2633号

2633强光初与刘国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强光初,刘国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强光初。被执行人刘国权。申请执行人强光初与被执行人刘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刘国权应向申请执行人强光初给付318050元。因被执行人刘国权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强光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刘国权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强光初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国权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强光初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国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国权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国权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刘国权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仅扣得被执行人刘国权名下银行存款25696.76元。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刘国权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国权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国权的房屋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国权名下有一套宅基地房,因有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予以轮侯查封。执行中,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国权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刘国权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国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强光初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刘国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强光初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国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292353.24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强光初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国权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扣划的25696.7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国权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强光初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国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荆 佩

代理

审判员  倪乔怡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智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