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更438号罪犯李卫刚,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八千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1月获表扬五次,退赃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刚准予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金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春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