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住所地:东营东营区黄河路83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0729-7。代表人万海涛,行长。被执行人贾波,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双,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波、李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4135.89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