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祥。被执行人大连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凤祥与被执行人大连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05)西敏房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大连鑫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0元;于2005年8月30日前给付250000元;负担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合计1106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岩
审判员 毕 胜
审判员 牟敦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