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恽元胖,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从事担保公司工作,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汪登海,男,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职业和文化程度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恽元胖与被执行人汪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42722元,执行费2041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