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张作伟,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卫生学校退休教师,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兴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29号银达公寓1-1-103。
法定代表人:张静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乃娜,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刘树党,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张作伟与刘乃娜、刘树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明伟
代理
审判员 廖文旭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雨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