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执2017号

张作伟、天津市永兴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作伟,天津市永兴源物流有限公司,刘乃娜,刘树党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张作伟,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卫生学校退休教师,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永兴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29号银达公寓1-1-103。

法定代表人:张静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乃娜,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刘树党,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张作伟与刘乃娜、刘树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明伟

代理

审判员  廖文旭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雨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