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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48号

林瀚与河南丰龙牧业有限公司、范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瀚,河南丰龙牧业有限公司,范永和,河南鲁豫牧业有限公司,姜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48号

原告:林瀚,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清飞,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龙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张庄乡东白堂村。

法定代表人:范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范永和,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丰龙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范县。

被告:河南鲁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张庄乡东白堂。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猛,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代理人:曹务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涛,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河南鲁豫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猛,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代理人:曹务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思民与被告原告孙思明与被告河南丰龙牧业、范永和、河南鲁豫牧业有限公司、姜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思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林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树峰

审 判 员  马文慧

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