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成路名悦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合富公司上诉称,1.本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是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汉华公司不能作为本案原告,即使是有合法授权情况下,仅能作为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进行索赔及参与诉讼。一审裁定认定汉华公司是被侵权人,将诉讼代理人与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相混淆,违反了相关诉讼程序。2.本案为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富公司注册地及办公地址均在广州市,且仅在广州市区域经营房地产销售业务,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华易美公司起诉主张合富公司在微博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选择了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汉华易美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汉华易美公司的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合富公司主张汉华易美公司不是被侵权人,应通过实体审理确定。合富公司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子良
审判员 郝津玲
审判员 刘连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