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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71号

成都朋昌电力构件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朋昌电力构件有限公司,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朋昌电力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雍秋满。

被执行人: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凌涛。成都朋昌电力构件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成都朋昌电力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6833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成都朋昌电力构件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四川中昊创业高铁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