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653号
被执行人:王加全,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执行人:马押娣,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关于张红娟诉王加全、马押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责令王加全、马押娣立即缴纳受理费469元。因王加全、马押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移交,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加全、马押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银行、车辆登记机关、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等财产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加全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房屋一套,已被本院另案【(2015)穗南法执字第1147号】查封,目前正在评估、拍卖变现,故本案在(2015)穗南法执字第1147号案的执行案款中参与分配。另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马押娣名下登记的汽车两辆(两辆均为外地车,暂无法扣押、变现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加全、马押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王加全、马押娣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王加全、马押娣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伟军
审判员 黄志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儒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