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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681号

刘世界与柳明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刘世界,柳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681号

原告:刘世界,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波。

被告:柳明超,男,1986年6月10日生。

原告刘世界与被告柳明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行政机关的扣车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不应提起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良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旭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