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681号
原告:刘世界,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波。
被告:柳明超,男,1986年6月10日生。
原告刘世界与被告柳明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行政机关的扣车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不应提起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良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旭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