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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终138号

陈啸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啸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138号上诉人陈啸蝶,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陈啸蝶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行初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2017年2月16日,陈啸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2016年4月8日提出的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第1、第2项没有答复违法,责令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答复。

本院认为,陈啸蝶于2016年4月8日及同年4月11日两次向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完全一致。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同年4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6-1-02),陈啸蝶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2016)沪0113行初148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判决其重新进行书面答复。陈啸蝶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陈啸蝶的起诉不予立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刘文君

审 判 长  李金刚

审 判 员  田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桑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