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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3496号

黄磊与尤传明、尤亚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尤传明,尤亚洲,付竹青,黄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亚洲。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竹青。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磊。

上诉人尤传明、尤亚洲、付竹青因与被上诉人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开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开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尤传明、尤亚洲、付竹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加宽

审判员  陈志意

审判员  严广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