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3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亚洲。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竹青。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磊。
上诉人尤传明、尤亚洲、付竹青因与被上诉人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开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开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尤传明、尤亚洲、付竹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加宽
审判员 陈志意
审判员 严广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