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9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医路支行。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271号。
负责人:姚世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牛开凡,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罗志强,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283号2栋2单元6楼2号,身份证号:5301031972101829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科医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将罗志强位于昆明市白塔路23号2幢2单元6层262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冻结,房屋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人民币269001.45元,未受偿人民币269001.4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昆
审判员 姜靖峰
审判员 张帅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