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1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先明,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联合,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天宇联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宇联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联合,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先明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宇联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联合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天宇联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联合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土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天宇联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农业银行账户307XXXX,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联合工商银行账户300XXXX、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8XXXX、622XXXX、608XXXX。依法执行回款20084.14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天宇联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新AXX**号车辆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联合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XX号产权手续,但该房产已抵押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不宜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刘联合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无土地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天宇联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证券,被执行人工商档案登记企业状态为在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天宇联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联合住所地进行走访,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疆天宇联合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联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田 蔚
代理
审判员 吴梦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