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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529号

赵荣光与上海蔓延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荣光,上海蔓延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赵荣光,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上海蔓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产业园合展路XXX号XXX室G1座。法定代表人方晓清。上列当事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9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潘永华、章跃、

代理

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蔓延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并不足以支付本案申请标的额。此外,本院经向车辆管理、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993号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永华

审 判 员  章 跃

代理

审判员  逢文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