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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0410号之一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富信家具厂、李添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富信家具厂,李添云,赖美英,戚演嫦,李腾飞,戚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负责人李川。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富信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北华路高滘路段*号之一地块,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号:440681000260466。投资人李添云。被执行人李添云,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赖美英,女,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戚演嫦,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李腾飞,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戚勇军,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富信家具厂、李添云、赖美英、戚演嫦、李腾飞、戚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富信家具厂应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60000元及利息,李添云、赖美英、戚演嫦、李腾飞、戚勇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富信家具厂、李添云、赖美英、戚演嫦、李腾飞、戚勇军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腾飞名下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信山语湖花园天竺路5号房屋、禅城区同华五街12号1208号房屋,戚勇军名下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中信山语湖花园海竺一路23号房屋,上述房屋已由南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处理,本院已就本案向南海法院发函参与财产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4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