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997号

陈国霞与上海一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霞,上海一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99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霞,女,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上海一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6)办字第6857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金标与被执行人上海一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一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中,本院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处查询被执行人上海一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证券、银行等信息,查得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基本开户帐户、社保专用账户及建设银行账户,均未有余额可供执行。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