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2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80号增1号。组织机构代码:73036608-X
负责人:王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张涛,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青区。
被执行人:范桂霞,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青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陈塘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涛、范桂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247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4508.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社保信息及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南侧××号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因房屋被案外人占用,暂不具备执行拍卖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耀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代理
审判员 刘 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