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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812号

李远琼与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远琼,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812号

申请执行人:李远琼,女性,汉族,1981年0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6-8,组织机构代码676148523。

法定代表人:唐甲兵。

被执行人: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中山组内,组织机构代码203292023。

负责人:唐甲兵。本院在执行李远琼与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19624.9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李远琼各项费用9024.97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各项费用10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194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德

审 判 员  余 斌

代理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