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812号
申请执行人:李远琼,女性,汉族,1981年0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6-8,组织机构代码676148523。
法定代表人:唐甲兵。
被执行人: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中山组内,组织机构代码203292023。
负责人:唐甲兵。本院在执行李远琼与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19624.9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李远琼各项费用9024.97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重庆华日电装品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各项费用10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194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德
审 判 员 余 斌
代理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