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陈巨仁,男,1977年5月2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永州市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福文,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巨仁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州市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巨仁借款本息19328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09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永州市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6年12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3161.57元,余款被执行人永州市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江平
审判员 吴木东
审判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