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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94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韩洪徐、徐州稳通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韩洪徐,徐州稳通食品有限公司,魏东,徐州宥福禽畜养殖有限公司,沙广洲,徐州市通洲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945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座。负责人梅奇,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韩洪徐,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徐州稳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街。法定代表人韩洪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东,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徐州宥福禽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耿老埠村。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沙广洲,男,1973年3月30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徐州市通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宿羊山镇苏口村。法定代表人沙广洲,该公司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韩洪徐、徐州稳通食品有限公司、魏东、徐州宥福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沙广洲、徐州市通洲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859239.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稳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宿羊山镇枣泗路西侧房产一套,因抵押数额较大,申请人暂不要求执行,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韩洪徐、徐州稳通食品有限公司、魏东、徐州宥福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沙广洲、徐州市通洲食品有限公司,经过本院通知未能到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韩洪徐、徐州稳通食品有限公司、魏东、徐州宥福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沙广洲、徐州市通洲食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4月28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臧 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