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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04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与谢科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谢科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04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国际大超市右侧***号门面。

负责人:蒋熠,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发,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科学,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与被告谢科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