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李盼盼,女,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本院在执行李盼盼与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夏 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