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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21号

李盼盼申请执行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盼盼,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李盼盼,女,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本院在执行李盼盼与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夏 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