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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643号

杨霞与陈旭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霞,陈旭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杨霞,女,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陈旭烨,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杨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9597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旭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陈旭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12000元及利息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杨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旭烨(2017)渝0118执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