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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执73号

李怀龙、陆彩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怀龙,陆彩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8601执73号申请执行人李怀龙被执行人陆彩琴,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50826226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8601民初1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彩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彩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彩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陆彩琴(证件号码:321281198508262265)在省农信社的6228580199053239330的存款人民币139754.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惠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