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易小平,男,1963年2月28日,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刘观女,女,1966年5月1日生,汉族,住赣县。赣县人民法院(2008)赣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赣民一初字第382号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赣县梅林镇货场路40号1栋232房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易小平所有,若被告再婚,应将房屋给回原告,现被执行人刘观女已再婚。申请执行人易小平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赣县梅林镇货场路40号1栋232号房屋过户至易小平名下。
二、办理产权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易小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棕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