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2377号
申请执行人:梁合秀,女性,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蒋燕红,女性,汉族,1967年0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合秀与被执行人蒋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53执237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收到本裁定书内二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