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160号申请人刘增福被申请人张兴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3972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刘增福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兴朋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京津公路五一阳光锦园26-1-1502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宗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