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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执7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与王春光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王春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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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慧君,行长。被���行人:王春光,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支行与王春光银行卡纠纷一案,于017年11月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按要求履行,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通过传统查询,也没有发现土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找,没有找到被执行人。为惩戒被执行人,本院把被执行人纳入执行失信名单,限制其消费。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手段。经约谈,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文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