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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313号

易永全、十堰市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易永全,十堰市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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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易永全,���,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柯贤贵,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易永全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易永全以本院(2016)鄂0303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

一、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6年12月20日,本院向银行、证券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所、十堰市不��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提起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10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十堰市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所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易永全,申请执行人易永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

审判员 石   谦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