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1729民初696号
原告:赵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吴某,女,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煜良
审 判 员 李征光
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佳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