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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豫1729民初696号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1729民初696号

原告:赵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吴某,女,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赵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煜良

审 判 员  李征光

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佳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