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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713号之一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观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观光,徐品英,毛观荣,林永琴,毛冠民,吴苏玲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毛观光,男,1957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品英,女,1957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毛观荣,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林永琴,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毛冠民,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吴苏玲,女,1958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观光、徐品英、毛观荣、林永琴、毛冠民、吴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观荣、毛冠民、毛观光在青田农商银行持有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在移送拍卖过程中,毛观荣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毛观荣、毛冠民、毛观光、徐品英、林永琴、吴苏玲直接履行了2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上述查封的财产。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