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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81执299号

张凯与王海臣、吕东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凯,王海臣,吕东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8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凯。

被执行人:王海臣。

被执行人:吕东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王海臣、吕东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吉08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臣、吕东雪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88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