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8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凯。
被执行人:王海臣。
被执行人:吕东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与被执行人王海臣、吕东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吉08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臣、吕东雪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88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吉 来自